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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分局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

[ 来源: | 更新日期:2007-11-25 21:51:36 | 评论 0 条 | 我要投稿 ]
上海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关于委托分局对违反公司

登记治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

沪工商企〔2005〕64号

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体系,加强属地监管,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关于大中城市工商局能否以分局名义适用〈公司登记治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进行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263号),以及《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治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290号)精神,结合本市工商行政治理实际,现就市局委托分局对违反公司登记治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以下简称“市局委托行政处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局委托行政处罚的范围

(一)本通知所称的“市局委托行政处罚”是指:根据《公司登记治理条例》和《公司登记治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分局没有公司登记权和对违反公司登记治理规定公司的行政处罚权,而由市局委托分局对公司违反公司登记治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市局委托行政处罚的具体范围是:

1.不具有公司登记权和对违反公司登记治理规定公司的行政处罚权的分局,对受市局委托登记的公司违反公司登记治理规定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对市局直接登记的公司,以及其他分局登记或受托登记的公司,在其行政区划内违反公司登记治理规定的行为,实施除吊销营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 www.58live.com.cn

2.具有公司登记权的分局,对市局直接登记的公司,以及其他分局登记或受托登记的公司,在其行政区划内违反公司登记治理规定的行为,实施除吊销营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

(二)受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分局在委托的范围内,负责案件的调查处理,并以市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三)下列案件不属市局委托行政处罚案件的范围:

1.对市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违反企业登记治理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2.对市局直接登记的公司需作出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以及逾期年检处罚的案件。

二、市局委托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要求

(一)市局委托行政处罚案件适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6年国家工商局58号令发布)中行政处罚的程序。

(二)办案机关查处市局委托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之时起以市局名义作出。

(三)分局执法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时,要将受市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告知当事人,并记录在有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询问(调查)笔录中。

(四)凡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通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必须以市局名义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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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局委托行政处罚案件的用印规定

市局委托行政处罚案件,其有关执法文书必须加盖“上海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有关执法文书包括: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通知书》等。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关于委托(区)分局实施违反公司登记治理规定的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工商企〔2001〕224号)及《上海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关于补充委托奉贤、南汇分局实施违反公司登记治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的通知》(沪工商法〔2001〕414号)同时废止。

Tags:行为 管理规定 实施 行政 通知 处罚 登记 公司 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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