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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提醒 一人公司别一哄而上

[ 来源: | 更新日期:2007-11-26 21:54:58 | 评论 0 条 | 我要投稿 ]
近日,成都市民陈德碧女士成功注册成都市德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为今年1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以来全省第二家、蓉城首家“一人公司”。工商部门同时提醒,不提倡一人公司一哄而上,市民应结合自身实际申办。   据成都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副局长李平介绍,新《公司法》对设立一人公司形成了相应的风险防范制度: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公司;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实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假如不能证实,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且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四川日报)
Tags:公司 提醒 设立 股东 必须 《公司法》 不能 责任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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